观唐律所代理“朱氏药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胜诉
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252641号关于第64299243号“朱氏药业”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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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唐代理第46998212号“南派清香”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理解与适用
咏江山(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评审裁定,故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委托观唐律所王硕律师进行应诉。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咏江山(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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