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观唐代理侵害国泰金控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赔15万元!
阅读:248次 更新时间:2025-01-17
近日,本所杨鹤律师在一起商标权侵权案中取得重大胜利,即代表的原告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人)获得一审判决支持:法院认定被告被控侵权域名、字样及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两者均被用于相同的服务类别上,崇某事务所、被告杨某艺侵犯了原告国泰金控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的名片及域名,并赔偿原告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企业名称为CathayFinancialHoldingCo.Ltd.,英文简称CathayHoldings)于2001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是集保险、证券投资、银行等多元化为一体的金融服务集团。在金融服务市场中被简化称呼为“国泰金控”“CathayHolding”,是全球500强企业、全球第14大保险集团,被誉为华人的金融保险专家。“国泰”、“CATHAY”中英文字不仅是原告及关联公司所使用的核心商标,也是原告及关联公司的商号。原告自2002年起,先后对“国泰”、“CATHAY”等文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注册,也是cathayholding.com和cathayholding.com.cn域名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人。“国泰”、“CATHAY”商标及商号经原告及关联公司的宣传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国泰”、“CATHAY”商标与原告形成了特定、固定联系。
原告在经营中发现2020年6月12日和2022年3月23日,崇某事务所申请注册了http://www.cathaycapitals.cn/、http://www.cathayholding.cn/两个域名,域名网站首页标题为“CATHAYCAPITALMANAGEMENTINC.美国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官网网页另有标示“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络处”。但经查上海工商局查不到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法人登记资料,而且该网址偶尔会转换显示“国泰金控及图”及“CATHAYHoldingGroup”并于该网站右下方标示“美国国泰金融控股集团CathayHoldingGroup.Ltd”。上述网站的域名“cathaycapitals.cn”、“cathayholding.cn”侵犯原告“CATHA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在两网址下的网站多次突出使用“国泰”、“国泰金控”、“CATHAY”等字样。本所律师经调查发现,被告杨某艺的名片上也突出使用“国泰金控”、“CATHAY”字样,亦构成对原告“国泰”、“CATHAY”等商标权利的严重侵犯。
针对崇某事务所的侵权行为,原告在2023年初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案件经两次开庭后正待作出判决时,崇某事务所投资人即本案被告杨某艺于2023年9月4日注销了公司,导致原告该起诉讼被裁定驳回。我所经调取崇某事务所的档案材料,证明被告杨某艺为该事务所唯一投资人,且在注销清算报告中写明“若有未了事宜,投资人愿意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杨某艺作为投资人和责任承担人应该对崇某事务所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崇某事务所注销后并非停止了侵权行为,而是通过抖音、微信及公司网站等方式持续实施侵犯原告“国泰”“CATHAY”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因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使用范围广,导致诸多主体误认其为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对此情况,原告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予以警告和说明。被告杨某艺还曾担任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该公司设立的微信公众号“CATHAY-0423(微信号与公众号名称相同)”和“OTC转板(微信号为huaerjie-xh)”中多篇文章中突出使用“国泰金控及图”、“国泰金控”、“国泰资本及图”、“国泰资本”、“国泰证券”、“CATHAY”等字样,构成对原告“国泰”、“CATHAY”等商标权利的严重侵犯,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委托我所已另案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43684号。
办案经过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承接此案后,杨鹤律师团队充分研究案情,悉心调查取证,分析案件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组织了有力的抗辩证据。
我方对委托人的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域名注册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委托人国泰金控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其知名度有关的事实详细的阐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2022年5月11日,杨鹤律师前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对使用该处提供的计算机从互联网上浏览相关页面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截屏文件显示:(1)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WHOIS查询中输入“cathaycapitals.cn”,查询结果显示该域名注册者为上海崇某投资管理事务所,注册时间2020年6月12日,到期时间2024年6月12日。(2)登录http://cathaycapitals.cn/网站,网站首页及多个页面左上角均使用“国泰金控CATHAY”组合图标。“关于我们”记载“立足华尔街服务大中华-致力打造全球华人投资美股、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及增发融资、美元私募基金及房地产固收基金设立的专业平台”;“公司简介”记载“美国国泰金控,公司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曼哈顿,跨国精品投行,业务涵盖纽约、洛杉矶、香港、台湾、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团队介绍”记载“美国国泰金控公司立足于华尔街,全球上市保荐人”。另,该网站在地图、企业荣誉、联系我们、团队介绍、产品及服务、资讯动态等多处使用“国泰金控”“美国国泰金融控股集团”“美国纽约国泰资本公司”;在“美国国泰证券(资本)首席经济学家杨某艺博士应邀参加上海留学生企业协会并做主旨演讲”一文的链接中使用“国泰资本”标识。2022年7月11日,长安公证处出具(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302号公证书。
2022年8月10日,杨鹤律师再次前往长安公证处,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对使用该处提供的计算机从互联网上浏览相关页面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截屏文件显示:(1)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WHOIS查询中输入“cathayholding.cn”,查询结果显示该域名注册者为上海崇某投资管理事务所,注册时间2022年3月23日,到期时间2026年3月23日。(2)登录http://cathayholding.cn/网站,网站内容与(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302号公证书中http://cathaycapitals.cn/网站内容一致。2022年8月17日,长安公证处出具(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996号公证书。
2024年6月16日,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cathaycapitals.cn”,查询结果除到期时间更新为2025年6月12日外,其余信息与(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302号公证书中查询结果一致。2024年11月28日,再次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cathaycapitals.cn”,查询结果显示该域名持有者为刘小光,注册时间2024年8月5日,到期时间2025年8月5日。
被告杨某艺为证明崇某事务所注册涉案两域名、使用“国泰”“国泰金控”获得CathayHoldingGroupCo.,Ltd授权,提供CATHAYSECURITIES,INC.注册信息,CathayHoldingGroupCo.,Ltd注册信息、翻译件及声明,乐信会计师事务所回复,上海铭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就涉案两域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我方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中CATHAYSECURITIES,INC.注册信息不能通过被告提供的网址查询且未提供翻译件;CathayHoldingGroupCo.,Ltd的中文译名应为“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而非“美国国泰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无权授权崇某事务所使用“国泰金控”;乐信会计师事务所回复为非官方性质、不具有权威性;上海铭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域名开发商,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崇某事务所、被告杨某艺是否实施了原告国泰金控公司所主张侵害其涉案注册商标的被诉侵权行为;二、若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杨某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国泰金控公司经登记依法享有“国泰”“CATHAY”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有权在核定期间、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原告国泰金控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杨某艺对崇某事务所注册涉案两域名、并在上述网站对外宣传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以及被告杨某艺在其名片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之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境外注册了公司并基于授权不构成侵权;原告国泰金控公司则认为崇某事务所、被告杨某艺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被控侵权标识,或者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且造成公众混淆。法院认为,崇某事务所注册的涉案两域名均完整包含“cathay”字样,崇某事务所在涉案网站对外宣传、被告杨某艺在个人名片中均突出使用“国泰”“国泰金控”“CATHAY”等字样或标识,将该些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对,对相关消费者而言从视觉上感到该些标识重点突出了“国泰”或“CATHAY”字样,且同样使用在相同的融资等金融服务上,鉴于涉案注册商标最早于2002年注册且原告国泰金控公司自2005年起就在上海成立保险公司开始经营相关金融服务,故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崇某事务所及被告杨某艺的前述被诉侵权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国泰金控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有特定联系。因此,前述被控侵权域名、字样及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两者均被用于相同的服务类别上,崇某事务所、被告杨某艺侵犯了原告国泰金控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本案被告杨某艺抗辩崇某事务所获得境外美国企业的商标授权,然被告杨某艺确认境外美国企业并未注册过“国泰”等商标,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其有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故对其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崇某事务所已经注销,被告杨某艺作为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崇某事务所注销时承诺崇某事务所若有未了事宜,其愿意承担责任,故崇某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杨某艺承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显示,“cathaycapitals.cn”域名持有者于2024年8月5日已变更为刘小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诉侵权“cathayholding.cn”域名仍在崇某事务所名下,且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杨某艺已不再使用被诉侵权名片,故被告杨某艺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金额。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国泰金控公司主张以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长作为考量因素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判赔金额。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国泰金控公司于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到的经济损失,被告杨某艺也未举证证明其侵权获利,根据已查明的在案事实,结合原告国泰金控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状况、商标知名度、崇某事务所的经营规模、崇某事务所及被告杨某艺实施被诉侵权范围及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所涉服务类别特点等因素,法院综合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的名片及域名,并赔偿原告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案件小结
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500强企业、全球第14大保险集团。其“国泰”“CATHAY”中英文字不仅是原告及关联公司所使用的核心商标,也是原告及关联公司的商号。从本案情形来看,案涉“国泰”、“国泰金控”、“CATHAY”商标存在相当大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域名及网址下的网站中多次突出使用“国泰”、“国泰金控”、“CATHAY”侵权商标,被告杨某艺还在其名片上也突出使用“国泰金控”、“CATHAY”字样,亦构成对原告“国泰”、“CATHAY”等商标权利的严重侵犯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情形。
本案是合理认定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依法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申请注册为域名;在名片、网站、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及商号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不仅丰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内涵,还有助于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识别,即无论侵权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该行为致使公众混淆、误认并最终使得被侵权商标的市场价值、地位和品牌影响力被削弱,均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