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第10119754号“太平洋休闲超市Pacific Relaxation City Pacific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保健”服务项目上。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由深圳市太平洋桑拿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201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公共卫生浴、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日光浴服务、矿泉疗养、美容师服务、医疗按摩、保健”服务上。诉争商标于2012年11月5日经核准名义变更为深圳市太平洋休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自然人金同琴对该商标提起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予以撤销。原告不服该撤销复审决定,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一审行政诉讼。
观唐律师作为本案原告深圳市太平洋休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包括“关于大众点评网站中关于“太平洋休闲超市(罗湖店)”包含按摩等服务的评价信息,美团相关信息、发票及小票、按摩师及其社保信息”等等证据,可知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在“按摩”服务上真实、有效使用了诉争商标。鉴于医疗按摩与按摩在服务对象、方式等方面的类似性,二者属于类似服务,且按摩服务属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诉争商标在医疗按摩上注册应予以维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保健服务上使用了诉争商标,且诉争商标使用的按摩服务与保健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保健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有误,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32530号关于第10119754号“太平洋休闲超市Pacific Relaxation City Pacifi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要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评析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的进行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随意侵占公共资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作为商标权利人,应注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保留商标使用证据。首先,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商标的使用证据也应当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其次,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实际的商业使用,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