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吴区鸿山青恒广告工作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51601547号“总酱”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19124号《关于第51601547号“总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作出商评字【2021】第319124号《关于第51601547号“总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北京观唐律所王硕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在此案件中,我所律师建议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目前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在第180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21】第319124号《关于第51601547号“总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最终,我所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