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古井集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广州鼎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22297388号“古井茶事”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行初11525号行政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最终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1525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82340号关于第22297388号“古井茶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第22297388号“古井茶事”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我所律师代理古井集团获得了本案二审的胜利。
案情介绍
古井集团为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及同行业内享誉盛名,“古井”系列为其主打品牌,经其持续、大量、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市场上已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因认为第22297388号“古井茶事”商标与其商标近似等缘由,古井集团委托观唐知识产权代理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未获得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之后,古井集团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个案保护的原则,并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古井贡酒公司、古井集团公司主张引证商标三赖以知名的“白酒”商品所属行业跨度
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一般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古井贡酒公司、古井集团公司与鼎甲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古井贡酒公司、古井集团公司利益受损,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争商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并不具有欺骗性,也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古井茶事”,其中包含日常生活中常消费的“茶”, 但将其注册在与“茶”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故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结论错误,应予撤销。古井贡酒公司、古井集团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高院予以支持。
自此,观唐律师代理古井集团诉鼎甲贸易第22297388号“古井茶事”商标无效宣告案取得二审胜诉。
为加强对“古井”商标的保护,观唐律所多次受“古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诸多恶意摹仿、抄袭“古井”品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观唐始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高效解决客户问题”的服务理念,帮助古井集团有效维护了品牌权益,我们将继续用专业、细致服务为客户知识产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