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捷报 | 观唐律所代理“古井茶事”商标无效宣告案二审胜诉
阅读:243次 更新时间:2022-05-06
为加强对古井”商标的保护,观唐律所多次接受古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井集团)委托,对诸多恶意摹仿、抄袭古井”品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并获得了较好的效果。近日,观唐与古井集团的知识产权合作再传捷报!

 

上诉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古井集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广州鼎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22297388古井茶事”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73行初11525号行政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最终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73行初11525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182340号关于第22297388号“古井茶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第22297388号“古井茶事”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我所律师代理古井集团获得了本案二审的胜利。

 


案情介绍

古井集团为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及同行业内享誉盛名,古井”系列为其主打品牌,经其持续、大量、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市场上已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因认为第22297388古井茶事”商标与其商标近似等缘由,古井集团委托观唐知识产权代理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未获得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之后,古井集团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个案保护的原则,并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古井贡酒公司、古井集团公司主张引证商标三赖以知名的“白酒”商品所属行业跨度

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一般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古井贡酒公司、古井集团公司与鼎甲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古井贡酒公司、古井集团公司利益受损,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争商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并不具有欺骗性,也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古井茶事”,其中包含日常生活中常消费的“茶 但将其注册在与“茶”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故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结论错误,应予撤销。古井贡酒公司、古井集团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高院予以支持。

 

自此,观唐律师代理古井集团诉鼎甲贸易第22297388古井茶事”商标无效宣告案取得二审胜诉。

 

为加强对古井”商标的保护,观唐律所多次受古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诸多恶意摹仿、抄袭“古井”品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观唐始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高效解决客户问题”的服务理念,帮助古井集团有效维护了品牌权益,我们将继续用专业、细致服务为客户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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