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成功案例|观唐助力企业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中维持商标有效
阅读:133次 更新时间:2025-08-01
观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在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取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胜诉判决。

案件经过
我方当事人于1998年5月申请“爆肚满”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00年5月注册成功。原告以诉争商标违反了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商标局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委经审理后做出商评字[2024]第309634号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被诉裁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观唐律所受第三人委托进行应诉,接受委托之后,观唐律师不仅对案情进行了仔细梳理,还在与客户的配合下,多方进行证据的搜集,更花了大量时间进行可视化呈现,方便法官在审理时快速抓住重点。


法院审理

根据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离标使用,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超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隔性的描述,足以误导消费,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属于该条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本案中,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认知习惯及认知能力出发,诉争声标“爆肚满”文字本身使用在餐馆等全部服务上尚不具有夸大宣传或超出固有特点、属性等描述,故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


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约商标市场环境。该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离标申请人采取隐瞒,虚构等方式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之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相关文件等情况。或存在其他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我们据理力争维持了客户商标的有效,守护了客户品牌的独一性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这也得益于我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阻止了他人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让客户失去商标权,切实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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