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诉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三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信三通公司停止侵犯原告金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13万余元。至此,观唐律师代理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胜诉判决。
案情概述
金科公司为北京昌平沙河铁粉加工厂改制而成,享有四个“NFJ“相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因长期、连续、大量使用在耐磨地坪商品的生产、销售领域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承接多个大型工程,被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获得业界好评。据金科公司调查发现。安信三通公司在其经营的http://www.*******.cn、http://www.*******.com、http://www.*******.com等网站和商品生产、销售中突出使用“NFJ”、“NFJ”型金属防静电、不发火硬化材料“NFJ”型超硬金属骨料耐磨硬化材料等标识,并将“NFJ”型防静电不发火地坪“NFJ”型金属骨料“NFJ”型抗爆地坪“NFJ”型重载地坪“NFJ”型防静电不发火自流平“NFJ”型防静电不发火修补砂浆称之为经典产品。安信三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金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对金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将安信三通公司诉至法院。
安信三通公司辩称“NFJ”是行业通用产品或材料名称且使用“NFJ”并非构成商标性使用;第11521711号“NFJ及图”注册商标争议已久,曾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被认定无效,虽然后无效认定裁判被撤销,但目前仍再审中,存在瑕疵;其生产防静电地坪,相关商品不在涉案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内等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认为四个涉案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金科公司系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在案公证书内容及当事人自认,安信三通公司在其网站宣传产品及相关介绍中突出使用“NFJ”字样,根据其所标注及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根据双方产品描述及用途,均属于建材或铺路材料产品,在涉案注册商标保护范畴,销售渠道和受众群体存在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律师工作
被告安信三通公司以“NFJ”是行业通用产品或材料名称、其主营生产防静电地坪,相关商品不在涉案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内且使用“NFJ”并非构成商标性使用为由,主张没有侵犯金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观唐律师认为安信三通公司存在明确侵权事实,其不侵权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观唐律师就前述第11521711、20700752号注册商标中金属相关、第11521745、20701173号注册商标中非金属相关主张安信三通公司在建筑材料、铺路块料相同商品即地坪产品上使用与前述涉案商标相同、近似标识“NFJ”,并提交若干检验报告、出口装箱单、防爆地坪代理协议和发票、推广合同和奖项等佐证知名度和影响,被告在明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还在继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行为毫无疑义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律师还分别对网站www.******.cn和www.*******.com涉案情形予以证据保全,公证文件上明确在原告安信三通公司所管理网站中载有“NFJ地坪”、“NFJ金属骨料”、“NFJ抗爆地坪”、“NFJ防静电不发火修补砂浆”、“NFJ型金属防静电、不发火硬化”等,点击显示有“NFJ”、“NFJ防静电不发火”、“nfj重载地坪”、“nfj抗爆地坪”、安信三通公司是“NFJ供应商”主营前述商品、“安信三通NFJ防爆防静电不发火地坪优势”、“NFJ型金属防静电不发火硬化材料”及前述内容和相关产品、项目介绍等。此外,律师还在2019年8月20日向安信三通公司所发要求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行为的律师函,安信三通公司明知而为属于恶意。
我方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量了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和背景、具体侵权情形和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对我方所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在法定范围内酌定予以部分支持,对合理开支结合公证取证、委托诉讼事实及在案票据予以全部支持,共计赔偿原告金科公司135771元。
判决结果
综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信三通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11521711、11521745、20700752、207011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5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