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观唐代理商标行政诉讼一审胜诉丨引证商标被撤销,判决国知局重做决定
阅读:431次 更新时间:2023-12-14
案件回顾
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的第57567274号“ZZZ MOO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已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根据2023年6月13日第1843期商标公告显示,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公告撤销,其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04477号关于第57567274号“ZZ MO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57567274号“ZZZ MOON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总结
通常情况下,在处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过程中,若是争议商标异商标法第三十条被驳回且仅有一件引证商标时,我们可以通过查询看引证商标是否有使用的情况,然后根据查询情况建议当事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消除在先权利状态。通过提出撤三申请,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行政诉讼阶段可以获得有利的局势。如果在撤三决定还未下发时,可以争取向法院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撤三决定,以便以在诉讼阶段取得有利结果。
【首页】  【返回】
上一篇:观唐代理第46998212号“南派清香”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理解与适用
下一篇:观唐代理“杏花村古井亭”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二审胜诉

Copyright©2012-2024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9009302号-1

关于我们|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