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观唐律所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助力当事人追回本金及利息160余万元。
阅读:546次 更新时间:2024-07-17
案件简介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杰、陈某、张某文、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2月18日由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案经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王硕、陈秉律师代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160余万元欠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案情提要】

本案中,2018年1月19日,张某杰与陈某共同向原告的母亲何某兰借款1 000 000 元,用于投资北京某某公司经营的“牛仔小镇欢乐农场”项目,指定张某文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并出具《借条》,承诺每月向何某兰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每月1号支付,借期一年,北京某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何某兰于2018年1月19日向张某文的指定银行账户转账1 000 000 元。2019年1月18日,一年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偿还借款。后经何某兰多次催促还款,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20年1月26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延期申请》,借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但到期仍未偿还。
2022年12 月1日,何某兰考虑到其年事已高,处理事务多有不便,遂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已完成。截至目前,张某杰、陈某、张某文仅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共计226 000元,剩余本息均未予偿还,原告索要无果,便委托我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某、张某杰、陈某、张某文、北京某某公司共同确认张某杰、陈某、张某文、北京某某公司欠付朱某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600000元;
二、张某杰、陈某于二0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月到十一月期间每月十五日前向朱某偿还本金83333元;十二月十五日前向朱某偿还本金83337元;
三、张某杰、陈某于二O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月十五日前向朱某偿还利息5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9124.23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合计20000元,由张某杰、陈某负担(于二O二六年一月十五日前支付与朱某);
五、北京某某公司就本调解书第二至四项载明款项向朱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若张某杰、陈某、北京某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本调解书第二至四项载明期限足额付款,则朱某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第一,要注意现金交易必须要留证据,最好是能够白纸黑字写下来:在进行出借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基本要件。出借资金时,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通过银行转账,要注意保留转账记录,以免发生纠纷时扯皮。

第二,要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在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若追索时间较长,一定要积极保留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证据,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维权。

第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并不代表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可以继续与债务人沟通协商,搜集能够合理证明债务人仍有还款意向的证据,如存在下列情形,则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1.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与债权人对账并签章确认、在债权人邮寄的催款通知单上签章等。2.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3.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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